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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審查要點及要求有哪些?
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審查需圍繞政策符合性、問題針對性、內容科學性、實施可行性、效益協同性五大核心,結合《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》《鄉村振興促進法》等政策要求,重點聚焦以下要點及具體要求:
一、政策符合性與目標合理性審查
政策銜接性
需符合國家及地方鄉村振興、生態文明建設、耕地保護等戰略部署,對接《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(2021-2035年)》《省級國土空間規劃》及當地鄉村振興規劃。嚴格遵守永久基本農田保護、生態保護紅線、城鎮開發邊界等“三條控制線”要求,嚴禁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破壞生態本底。
目標明確性
整治目標需量化、可考核,如:耕地保有量增加/質量提升(如土壤有機質含量提高X%)、村莊建設用地減量化率(如減少X畝)、生態修復面積(如修復退化耕地/林地X畝)、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(如增長X%)等。目標需緊扣“問題導向”,針對試點區域耕地碎片化、村莊布局無序、生態功能退化、產業融合不足等突出問題設計解決方案。
二、基礎條件與問題診斷審查
試點區域合理性
優先選擇問題突出、需求迫切、群眾意愿強的區域,如:耕地撂荒嚴重、空心村占比高(如空心率達X%以上)、生態敏感區(如水土流失、石漠化地區)或具有產業融合潛力的鄉村。區域范圍需相對集中連片(一般以鄉鎮為單元,或跨行政村但邊界清晰),便于系統推進整治。
問題診斷準確性
需通過實地調研、遙感測繪、村民訪談等方式,全面梳理土地利用現狀問題(如耕地質量等級低、村莊建設用地閑置率高)、生態問題(如河道淤積、植被破壞)、社會問題(如公共服務缺失、產權糾紛)。問題清單需具體,避免“泛泛而談”,如:“某村現有耕地1200畝,其中碎片化地塊占比40%,土壤有機質含量僅1.2%,低于全縣平均水平”。
三、整治內容科學性與系統性審查
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核心是**“全要素、全鏈條、全周期”**系統治理,需重點審查四大板塊的內容設計:
1. 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
耕地數量保障:嚴格落實“占補平衡”“進出平衡”,確保整治后耕地面積不減少、質量有提升;禁止違規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園地、林地。耕地質量提升:需明確土壤改良(如增施有機肥、客土置換)、農田水利設施建設(如新建/改造灌溉渠道X公里)、田間道路配套(如硬化機耕路X公里)等措施,目標達到“宜機化、規模化、標準化”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:需劃定或優化永久基本農田,確保整治后的永久基本農田連片度提高(如連片面積從平均5畝提升至20畝以上)。
2. 村莊整治與宜居宜業
村莊規劃銜接:需符合已批復的“多規合一”實用性村莊規劃,嚴禁突破規劃搞建設;重點整治“空心村”、閑置宅基地和低效公共用地。宅基地與農房整理:需明確宅基地退出機制(如自愿有償退出、置換城鎮住房)、農房風貌管控(如保留鄉土特色,禁止大拆大建),目標實現“村莊布局優化、住房條件改善”。公共服務配套:需結合村莊規模和人口需求,配套建設村委會、衛生室、文化廣場、快遞驛站等設施,提升鄉村治理和公共服務能力。傳統村落保護:對納入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,需明確保護范圍、修繕要求,避免破壞歷史文化遺產。
3. 生態修復與系統治理
生態系統修復:需針對區域生態問題(如水土流失、河道污染、林地退化),設計“山水林田湖草沙”一體化修復工程,如:河道清淤X公里、坡耕地還林還草X畝、礦山生態修復X畝。生物多樣性保護:保留區域內原生植被、濕地、野生動物棲息地,禁止大規模引入外來物種。污染防控:對農業面源污染(如農藥化肥殘留)、工業污染(如廢棄廠房土壤污染)需提出治理措施(如建設生態攔截溝、土壤修復試點)。
4. 產業融合與農民增收
產業定位:需結合當地資源稟賦(如特色種植、鄉村旅游、農產品加工),設計“土地整治+產業”模式,如:通過耕地提質發展高效農業,通過村莊整治發展民宿文旅。利益聯結機制:需明確農民參與產業發展的方式(如土地流轉、入股合作社、就近就業),確保農民分享整治成果(如:整治后土地流轉租金提高X元/畝,帶動X名村民就業)。可持續性:產業項目需具備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,避免“一哄而上”的同質化項目。
四、實施保障體系完整性審查
組織保障
需建立“黨政主導、部門協同、上下聯動”的工作機制,明確試點工作領導小組(由縣/鄉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)、各成員單位職責(如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審批、農業農村局負責耕地保護、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修復)。
資金保障
資金來源需多元可持續,包括:中央/省級財政補助、地方政府專項債、社會資本(如企業參與產業開發)、村民自籌(如自愿出資參與村莊整治)。需制定資金使用方案,明確資金投向(如耕地整治、村莊建設、生態修復)和績效目標(如每畝耕地整治資金投入X元,預期產出X元),避免資金閑置或挪用。
技術保障
需依托專業技術團隊(如規劃院、土地整理中心、科研院所),提供國土空間規劃、測繪遙感、土壤改良、生態修復等技術支撐。需采用數字化手段(如GIS系統、衛星遙感監測),實現整治過程的全程監管。
制度保障
權益保障:需明確土地權屬調整規則(如整治后耕地、宅基地的權屬變更),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、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。糾紛化解:需建立矛盾糾紛排查機制(如定期召開村民座談會),及時解決整治中的產權糾紛、利益分配問題。長效管理:需制定整治后資產(如農田水利設施、公共建筑)的管護制度,明確管護主體(如村委會、合作社)和經費來源(如集體收益、財政補貼)。
五、效益平衡與公眾參與審查
效益協同性
需統籌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、生態效益,避免“重經濟輕生態”或“重工程輕民生”。例如:耕地提質帶來的糧食增產(經濟效益),村莊整治改善的居住環境(社會效益),生態修復提升的生物多樣性(生態效益)需協同提升。
公眾參與性
需充分征求村民意見,方案編制過程中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座談會,公示整治內容、資金使用、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(公示期不少于7天)。需建立村民參與機制(如成立村民監督小組),讓村民參與整治決策、實施和驗收,提高群眾的認同感和參與度。
六、合規性與風險防控審查
合規性
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、土地管理法、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,項目審批手續(如土地整治項目立項、環評)需完備。嚴禁違法違規操作,如:未批先建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搞非農建設、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。
風險防控
需識別資金風險(如財政資金不到位、社會資本違約)、社會穩定風險(如村民反對整治方案)、生態風險(如修復工程導致水土流失)等,并提出具體應對措施(如設立資金監管賬戶、建立信訪接待機制、制定生態風險應急預案)。
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審查核心是**“是否解決問題、是否科學可行、是否群眾支持、是否效益協同”**。需通過嚴格的審查,確保方案既符合國家戰略要求,又貼合地方實際,真正實現“田成方、林成網、路相通、渠相連、村宜居、產業興”的目標。
(注:具體審查要點可根據地方實際政策調整,如部分省份會增加“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”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”等特色要求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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